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4月間犯違反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以92年度選上訴字第1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0589、1610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褫奪公權二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