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間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0五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六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係因自首而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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