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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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11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12月6日前某日止犯連續故買贓物罪,經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57號、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56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194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雖經通緝,然已自動歸案接受執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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