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明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興強張彥琳 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6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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