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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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正章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無一人出現,究竟有無繼承人尚在不明狀態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權人,被繼承人陳正章為債務人,被繼承人陳正章於民國98年3月1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聲請人現無對象得進行催告以行使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持卡人計息查詢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被繼承人之子 陳仲瑋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繼字第771號卷宗核閱無誤。惟依前開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771號卷內所附之繼承系統表觀之,被繼承人尚有二名子女 陳俊諺陳夢婷 ,且第三人陳俊諺、陳夢婷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陳正章繼承權,且亦查無事證足認其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陳俊諺、陳夢婷為被繼承人陳正章之法定繼承人。從而,被繼承人陳正章並非繼承人有無不明,亦非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或已死亡之情況,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正章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法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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