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1號附民原告 郭邱玉美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附民被告 謝丞甫 兼法定代理人 謝永盛
翁素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6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