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 郭怡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於民國104年8月9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4年10月7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7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鼎舜 眼鏡實業有│彰化商業銀│104年6月30日│20,875元│0000000│││限公司 陳利吉 │行永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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