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30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丁○○○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被   告 丙○○
      乙○○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19日邀同
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000000元並簽訂借據在案,借款期間自91年11月19日
起至96年11月19日止,利息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存款機動
利率加3.625﹪計付,且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於19日攤還本息,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尚應依上開利率
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
,應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丙
○○自95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151923元及自95年2月19日起算之利息暨
自95年3月20日起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
置理。而被告乙○○、甲○○既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約定條款第10條第1款之約定,應與借款人負連帶
清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借貸
契約(被告丙○○部分)及連帶保證(被告乙○○、甲○
○部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被告等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向原告借款,被告乙○○、甲
○○擔任連帶保證人,迄未清償完畢之事實,業據提出借
款、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還款繳息紀錄、國際信用
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節本、被告信用卡電腦資料檔等件影
本各1份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
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契約,
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故保證
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履行之責任。末按連帶保
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債權人對於主債
務人之就擔保物權受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
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
自亦得擇一請求,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例足資
參照。是以,以消費借貸契約,約定為連帶保證債務者,
債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日起,得向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
體,為一部或全部之連帶請求。本件被告丙○○既向原告
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被告乙○○、甲○○並擔任連帶保證
人,已如前述,原告自得向債務人全體為全部之連帶請求
。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被告丙○○部分)及連帶保
證(被告乙○○、甲○○部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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