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747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參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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