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債務人 黃芊榕黃卉榛黃淑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陳巧姿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羅派克 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許政堃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附卷可稽。而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清算財團財產,而所投保之保險契約終止後可領回新台幣98,147元等,有債務人
103、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1月10日民事消債執行陳報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9日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4日函等件在卷足憑。則因債務人業已自行解繳前揭保險契約解約金之等值金額過院,當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7年3月7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
┌──┬──────────┬──────────┐│編號│財產清冊│處分方式│├──┼──────────┼──────────┤│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項至本院,由本院逕予│││54,862元。│分配。│├──┼──────────┤││二│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43,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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