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79號債權人 許國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鴻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二、請釋明利息自108年10月1日起算之依據(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