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雅婷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
0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7月19日止累計237,808元未給付,其中235,667元為本金;1,74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雅婷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
7月19日止累計246,137元未給付,其中245,764元為本金;3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雅婷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
7月19日止累計334,482元未給付,其中333,973元為本金;5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1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雅婷│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14%│││235,667元││7月20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雅婷│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14%│││245,764元││7月20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林雅婷│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14%│││333,973元││7月20日起││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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