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上訴人即被告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訴人與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3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