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881號債權人 張日昌 債務人 朱吳秀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權人固提出和解書等證物二份主張與債務人以金額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達成和解等語;惟自和解書記載之內容形式上觀之,於文義上甚難認定債務人應負擔給付之責,又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1日通知補正請求釋明,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有關之釋明資料,該部分之請求難認為有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