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方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楙瀛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債權人原提出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