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告 劉易昌
魯芯妤 被告 楊文昌 (即 楊文見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楊文昌為楊文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文見係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
7年4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楊文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免訴訟延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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