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灃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