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以原告所主張排除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名義執行力之執行債權3,000,000元為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