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2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柒拾貳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正,及其中:
1、現金卡伍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其中參拾捌萬零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信用卡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其中壹拾貳萬伍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