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聲明人乙○○
丁○○丙○○甲○○己○○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鄰○○路○段○○○巷○○號)於99年4月1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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