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伍帆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6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伍帆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4,651元正未給付,其中51,470元為消費款;2,281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470元

伍帆聲

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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