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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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告 歐崇敬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莊銘有 律師

被告 蘇怡仁 (兼 蘇仲春 之承受訴訟人)

蘇建璋 (兼蘇仲春之承受訴訟人)

黃王照雲

黃義成

黃德勝

黃德修

黃俊銘

黃淑芬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水木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 律師

呂文文 律師

被告 歐蘇梅治 (兼 歐朝義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被告 歐淑珍 (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歐俊毅 (即歐朝義之承受訴訟人)

歐品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莉莉

複代理人 陳緯耀

被告 高秀珍

高慶福

高慶壽

高慶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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