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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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唐雅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3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唐雅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5日止累計29,360元正未給付,其中28,210元為消費款;1,15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7元
唐雅倫
自民國114年2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483元
自民國114年2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