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耕綸 法定代理人 林雨霈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被告 蘇鉦程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朴交簡字第3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羅紫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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