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告 江妍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蕎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