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易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易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易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4日│103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69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71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7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4日│104年10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7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11月2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9388號│104年度執字第17236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