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四號聲請人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GrigoryanBenik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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