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08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鄉○○○路○段○○○巷
            ○○號
      丙○○  原住同上
      甲○○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11月22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契約書第1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日前邀同丙○○、甲○○為連帶保證人
簽立就學貸款申請書向原告貸款新臺幣280,000元,借款動用
期限自民國91年8月16日起至被告乙○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
日止,利率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未依約
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外,若逾期於6個月
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收違約金,若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惟轉列催收款項則基本放款利率加
年利率0.5%固定計算。詎被告自94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
項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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