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8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83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陸佰零壹元,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28858元整暨其中本金312601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向聲請人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借款伍拾萬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通信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止,共累328858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相對人履行之必要。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