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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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賢男
游宸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24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然因被告陳政賢與告訴人 吳貝陵林哲弘 達成調解,並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需時處理匯款事宜,本院審酌本案證據業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含當事人)亦已充分辯論、陳述,為免再開辯論所致程序繁複及奔波勞費,並維護當事人權益,復考量被告陳政賢、游宸昊為共同被告關係,為求判決之一致性,基於上述重大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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