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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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潘延壽
吳秀容 邱郁婷 被告坤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招文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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