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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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徐文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收取逾期手續費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