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仕緣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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