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2號聲請人 張淑景 相對人 余松諭
余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1月30日111年1月30日SR768161002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8日SR768162003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3月30日111年3月30日SR768163004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4月30日111年4月30日SR768164005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5月30日111年5月30日SR768165006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6月30日111年6月30日SR768166007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7月30日111年7月30日SR768167008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8月30日111年8月30日SR768168009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30日SR768169010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10月30日111年10月30日SR768170011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SR768171012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年12月30日111年12月30日SR768173013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1月30日112月1月30日SR768174014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2月28日112月2月28日SR768175015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0月3月30日(到期日塗改未簽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塗改前日期為到期日)112月3月30日SR768176016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1月4月30日(到期日塗改未簽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塗改前日期為到期日)112月4月30日SR768177017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5月30日112月5月30日SR768178018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6月30日112月6月30日SR768179019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7月30日112月7月30日SR768180020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8月30日112月8月30日SR768181021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9月30日112月9月30日SR768182022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10月30日112月10月30日SR768183023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11月30日112月11月30日SR768184024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2月12月30日112月12月30日SR768185025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3月1月30日113月1月30日SR768186026109年3月29日28,000元113月2月28日113月2月28日SR768187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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