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7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債權人 焦建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添源 、 陳淑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