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27號
第628號被告 黃進慶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627號、628號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