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銘峰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銘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銘峰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75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97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