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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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5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周季楓 相對人即債務人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寶堂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陸仟零捌拾萬捌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肆仟伍佰伍拾貳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