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3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告 曾惠珠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5月23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