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33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己○○、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公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