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被告甲○○統一編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5年8月18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認為上開被告2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其等2人經本院裁定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尚未消滅,仍須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