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丁桂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代豐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