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坤
原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榮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3日7時3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房間內,遭其母發現死亡,並經警在現場扣得不明白色粉末1包等物。而該扣案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