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豊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25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豊鑫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保。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5號審理時發佈通緝,被告為警緝獲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詐欺犯行,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裁定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13日起羈押迄今。
四、經聲請人於本院106年6月1日審理期日時當庭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本案已於106年6月1日審理終結,訂106年6月15日宣判,被告已坦承全部詐欺犯行,並由其弟 林家弘 當庭支付新臺幣10萬元予告訴人,另告訴人亦陳述希望被告可以還錢,若能以具保方式,當能保全被告日後到案接受執行,而認上開所示當係適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