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陳靜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羅士峻 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爰裁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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