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宏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陳信宏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64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香菸1支,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香菸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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