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商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麻俊潔 上訴人 王淳正 即被告 王祥民 上訴人即被告全統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淳洋 上六人送達代收人 吳麗琴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首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OLUTIASINGAPOREPTE.LTD.)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6萬元(損害賠償部分為216萬元,排除侵害部分為990萬元,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予併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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