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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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7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700號聲請人 陳阿絹
林義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陳阿絹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674號裁定,聲請人林義榮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90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陳阿絹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674號裁定,聲請人林義榮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190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
經查前二裁定分就聲請人林義榮、陳阿絹聲請再審事件,均以未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為不合法,遂各諭知駁回再審之聲請。核其內容,均無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致聲請人權利受損害之情形,參照前述規定,顯不合於聲請重新審理之要件。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江幸垠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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