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623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陳由木 債務人 陳郭存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由木、陳郭存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由木、陳郭存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 陳進福 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