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61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建霖 債務人 嚴呂玉雲 債務人 嚴孫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㈡新台幣伍拾肆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二點三六、㈡七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